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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

实验(训)室安全管理制度

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的有关规定,为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,切实保障实验室资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应确定一名安全员,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。实验室主任要把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,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规定,制定落实措施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。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,及时发现安全隐患,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。

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制度,确保进行实验的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设备安全。对无视安全规定,可能导致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。对不听劝阻者,有权停止其实验,并报实验室主任及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三条 实验室要保持安静、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,不得打闹、嬉戏,不准闲杂人员随意出入。外来参观人员需经实验室主任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,由专人陪同;参观时不得妨碍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。

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,确定实验室(或使用场所)的建设与改建,做好水电供应,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热、防冻、防震、防磁、防腐蚀、防辐射等技术措施。

第五条 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和防护工作,维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,保证人身安全。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与器材,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配备的消防器材。消防器材要放在规定的位置,严禁挪作他用。

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措施要纳入操作规程,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要通过培训方可独立操作使用。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,不得接触仪器设备;一般情况下,仪器设备在运行中要有人值班,严防各类事故发生。

第七条 注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水电保护,要建立必要的防护措施,防止因电压波动和突然停电,停水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。

第八条 使用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实验室,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条例,严防事故发生。

第九条 使用剧毒、毒品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需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,防止丢失。

第十条 实验室的水、电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,不得乱接临时线路。严禁在实验室内私用电炉和其他电热器具,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,关好水源,并关窗锁门。

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,不准外借或转交他人保存。

第十二条 如发生事故应及时补救并如实报告,保护好现场,配合保卫处、资产管理处及上级有关部门查明原因。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教训,防微杜渐。

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布局合理、摆放整齐、经常擦拭、状态良好、干净无尘。保持室内整洁、安静、通风,室内及通道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杂物。废气、废液、废渣要分类堆放和及时处理,防止污染。

第十四条 违犯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,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,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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