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(训)室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一、本办法根据学生实验室实习守则有关条款制定。
二、学生教学过程中的校内实验、户外实习均应按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实验室借用仪器,实习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。
三、在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前,借用人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,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人员或指导老师;如不检查,仪器均按正常论处,归还时不合格由使用者按本实施办法负责赔偿。
四、仪器设备损坏程度的衡量
1.轻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修复,且维修费低于仪器价格20%以下的损坏程度。
2.中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修复,且维修费(包括运输费)在仪器价格20%以上的损坏程度。
3.严重损坏是指仪器或其中部件完全不能维修好,只能做报废处理的。
五、仪器设备(耗材)损坏的赔偿标准
1.仪器设备(耗材)价值在100元以下,轻度损坏的按20%赔偿,中度损坏的按4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2.仪器设备(耗材)价值在100-500元之间的,轻度损坏按15%赔偿,中度损坏的按3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3.仪器设备价值在500-5000元之间的,轻度损坏按15%赔偿,中度损坏的按2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4.仪器设备在5000元以上的,轻度损坏按25%赔偿,中度损坏按40%赔偿,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的120%赔偿。
六、实验室应按当前市面价格计算损坏仪器的维修、材料费用。
七、学生损坏仪器达到严重程度和丢失的,除按上述金额赔偿外,还要按《学生守则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八、本办法由上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监督检查,由实验中心负责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