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(训)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
为了加强实验室环境和安全管理,保证本实验室的安全、有序运行,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一条 不准在实验室内做饭、聚餐等一切与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。
第二条 未经实验室批准,不准擅自改装实验室电路、增加大功率仪器设备。
第三条 未经实验室批准,各实验室基本设施、设备和仪器放置地点不得随
意改变。
第四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实验室的各种设施、设备和仪器。运行中的
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。如遇仪器损坏应及时报告,检查原因,登记损坏情况,
按规定报修。
第五条 正确使用化学药品。不得将易燃、易爆药品靠近明火,剧毒药品应
严格管理。各类药品用后及时收回,并妥善保管,不得随意乱放。
第六条 不得将固体物、胶体物、酸、碱及腐蚀性、毒性药品倒入下水道中。
实验废液、废弃物应分类收集、储藏,统一安排处理。
第七条 晚间最后离开的人员,断电关水,关好门窗,确认无误时方可离开。烘箱,水浴设备等危险设备一般不得过夜,如确实必须过夜,需得到负责人的批
准,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,保证绝对安全。
第八条 实验室钥匙由负责人统一管理, 不得自行配制。如遇钥匙丢失需再次配制时,须经负责人同意。
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值日人员负责实验室地面、门窗的日常清洁工作。仪器
设备、实验台的清洁工作由实验人员及时完成。
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消防器材置于指定出,并有明显标识,消防器材不得随
意搬动。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,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,发
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扑救,及时报警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到课后每次清扫,每月大清扫1次,每学期彻底清扫1-2 次。